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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指南】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指南

【安全指南】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指南

时间: 2025-12-26 12:54:48 |   作者: 上海五星体育在线高清直播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中小学幼儿园更高水平校园安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中小学幼儿园更高水平校园安全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一条 《指南》旨在全面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校园建设,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为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教学活动主要组织者、实施者提供安全工作遵循,促进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二条 教育系统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要求;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从严治理、问题导向、防微杜渐、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安全最重要的包含国家安全、校舍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实验教学安全、学生活动安全、防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不法侵害、学生防溺水以及自然灾害应对、突发意外事故应对等。

  (一)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整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落实各部门、各学校责任;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指导学校制定安全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学校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逐步的提升教育实效;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对学校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配合属地政府完善安全工作联席机制,配合属地部门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

  (八)配合属地政府加大对学校安全经费投入,特别是人防、物防、技防经费投入;

  (九)帮助学校建立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制度;

  (十)完善校园伤害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依法处置校园伤害事件。

  第七条 学校安全工作由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承担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六)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部门),统筹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八)聘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等宣传教育培训,协助解决学校及周边涉校安全问题;

  (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开展学生欺凌防治行动,深化网络环境专项治理,加强家校安全教育合作,推动学生监护人履行安全监护责任;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直接分管安全工作,学校可设一名校级干部协助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学校应结合岗位设置,参照《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明确其他校级干部、部门负责人、教师及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岗位人员的岗位安全职责,建立覆盖全体教职员工的岗位安全工作管理责任体系。

  1.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与校长共同负责校园安全对学校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5.加强对校园网络舆论情况监控工作,做好校内师生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反和宗教渗透工作;

  1.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学校安全工作法律和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部署;

  2.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完整组织机构和防范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依法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3.建立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把安全工作纳入各部门、个人必须履职考核内容,与评优争先和绩效考核挂钩,调动全体教职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4.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究学校安全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

  7.遇到突发事件立即组织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

  8.每学期开学前,根据上一学期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多方征求教职工、学生监护人对安全工作的意见,同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交通、市场监管等)、学校周边单位等共同对学校本学期安全风险进行认真评估分析研判,提出本学期学校安全风险防范重点;

  1.在书记、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可代校长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文件,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存在问题和隐患,提出处理问题的方法和整改意见,确保学校安全;

  4.根据上级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制定、修订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学校安全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科)室、部门和岗位,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6.指导学校安全专兼职干部和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定期不定期检查各处(科)室、部门、岗位的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在相关记录表上签字;

  7.定期组织学校安全保卫干部和员工培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杜绝因思想麻痹或工作失误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8.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各类安全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11.协助校长加强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同联动,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12.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档案制度,检查指导学校各类安全资料的归档备案;

  13.督促检查“1530”安全教育制度(每天放学前1分钟每周放学前5分钟、每个节假日放假前30分钟对学生进行安全提醒和安全教育)。

  第九条 学校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部门),统筹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校园周边治理制度。

  按照学校师生员工总人数1000人以下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干部;1000人(含)以上每增加1000人至少增配1名专(兼)职安全管理干部;可参照班主任补贴标准给予专职安全管理干部待遇。

  第十条 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学校应配备专职保安员。非寄宿学生总人数100人以下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含)至1000人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1000人(含)以上每增加500人至少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学生总人数300人以下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300人(含)以上每增加300人至少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根据学校非寄宿学生人数和寄宿学生人数分别计算应配备保安员数量,两者之和为学校至少配备的保安员人数。

  第十一条 学校应聘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治与安全教育,进行防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宣传教育培训;协助解决学校及周边涉校安全问题;联合心理专家对有不良行为学生开展教育转化工作等。

  第十二条 学校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大门和围墙是校园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应建立和实施严格门卫管理制度。学校门卫室(传达室)应实行24小时值守,上下学期间应由配备专业器械的专职保安员持械上岗,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实行外来人员出入校登记、检查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车辆进校,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和动物等带入校园。

  (一)学校大门有效宽度原则上不得少于3.5米,净高度不低于4.0米;电动伸缩门不低于1.8米(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方案)。大门应顺畅开启、关闭和上锁,开启方向应符合疏散要求;封闭式大门应设有观察窗;大门内外、两侧、门头悬挂的牌匾、装饰物品应可靠牢固。根据实际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

  (二)学校围墙的内、外墙应无危险裂缝。挡土墙、边坡、围墙应无倾斜。围墙、金属栅栏等实体防护屏障应采取防攀爬措施,外侧整体不低于2.0米(含滚刺网等防攀爬设施),不应悬挂大型体育健身设施。学校围墙、围栏上不应有依傍的额外搭建建筑物。

  (三)学校门卫室应有防盗门窗、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窗、应急求助电话、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以及消防、照明、对讲机、防护器械和技防设施设备等。防卫器械应包括: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简(1支/人)、安全钢又等,可根据需要配备催泪喷射器。

  (四)学校应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门卫管理应设双人岗,实行轮换值班制度;进校所有人员持有效证件通行(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来校访客应登记查验确认后,由受访人员直接接待,课间方可联系学生;强行闯入校园者,立即报警并报告学校相关负责人。

  第十三条 学校应实行上下学高峰时段校门口值班制度,组织带班干部、值周老师、保安员、家长志愿者等,配合公安机关“护学岗”共同维护校园门前安全秩序;低年级小学生及幼儿下学实行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十四条 学校建筑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校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条件建设学校体育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校舍兴建、修缮时,应设有安全围栏及警告标识;建筑的室外和室内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3米,栏杆间的净距不超过0.09米;防盗门开启方向符合规范要求,地面平整无障碍;建筑内的灯具、吊扇应牢固无摇晃,空调室外机安装应牢固可靠,道路两侧空调离地高度不低于2.5 米;建筑内应急照明设备应满足紧急疏散要求,储电式应急灯断电后有效照明时长应不少于20分钟;应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保养、修护公物,露台、屋顶阳台地下室等地点应设有明显安全标识。学校应针对宿舍、教室、食堂、实验室、体育场馆、建筑工地等重点部位定期组织全面的风险隐患排查。

  1.建设在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或泄洪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

  2.毗邻集贸市场、娱乐场所、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或医院传染病房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3.与地铁、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

  4.周边设有输气输油管、各类污染源、高压电设施或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地基基础经鉴定出现不均匀沉降,或部分承重构件存在损伤、裂缝或变形;

  (四)擅自改变学校用房使用功能及用途,违规搭建构筑物、分隔房间或临时增加宿舍房间、超原设计标准增设床(铺)位;

  (六)在校舍屋顶超设计荷载限值堆放物品或增加设备设施,或在楼内放置超过楼面荷载重量物品;

  (七)建筑阳台、窗台、楼梯及公共通道等临边栏杆不牢固,以及防护高度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八)体育馆、图书馆、活动中心、食堂、会议室、礼堂等大跨度钢结构建筑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评估,或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屋顶防水维修作业。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检查、巡查记录台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按照《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每半年评估一次学校消防工作,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设置在四层及以上;

  4.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及防烟排烟系统等,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学生宿舍、午休室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5.校内施工实施电焊、气焊、切割、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落实现场安全监管;或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段内动用明火作业;

  6.电动自行车(含电池)入楼或私拉乱接电线.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各类房屋建筑在施工前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或在投入使用前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意见。校园内有宾馆、饭店、商场(含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8.校园内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80%;

  9.校园内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包括但不限于外窗被铁栅栏、铁丝网等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等情形);

  10.实验室内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室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校园内实行人车分离管理。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配备校车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学校应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租用校外车辆组织师生参加活动,须租用有资质的租车服务单位车辆,并签订租车安全责任书;不得出租出借校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安排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二)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未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三)未建立完善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或学校未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

  (四)未按照校内功能分区及校内车辆通行需求,分类实施车辆禁行、限行管理;未实施校内人车分离管理,且学生步行出入口与机动车出入口未在空间或时间上分开设置;

  第十七条 学校应实行阳光餐饮和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严格学校食堂规范化管理和校外供餐管理,严格执行食堂卫生操作规范,严格执行食堂物资采购、索证、查验、登记和食品留样制度;严格落实饮用水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和饮水设备维护清洗消毒。

  1.学校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卫生管理应符合《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2.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或其他凭证。应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3.食堂存放食物应生熟分开,并在固定地方存放;前处理区与烹调区应隔开,避免食物污染;

  4.加工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桶),垃圾箱(桶)应有盖,餐后应及时清运垃圾,并对垃圾箱(桶)进行有效清洁;

  5.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

  6.学校食堂应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7.食堂库房应确保室内清洁、通风良好,避免室内有下水道、蒸汽管通过。室内物品应避免日光直接照射;食品贮存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应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食品。食品贮存场所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8.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柜存放。存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有明显标注,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应洗净,保持清洁;

  10.从事接触直按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食堂工作人员应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1.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戴好口罩,防止头发、皮屑或其他异物等掉入食品中;

  13.应坚持晨检制度,患有口腔、呼吸道传染病和手部有外伤人员不应从事直接接触食品作业;

  15.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16.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留样食品不少于125 克,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18.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19.学校食品配送应为专用车辆,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热食成品在运输过程中的保存温度保持60℃以上。

  1.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企业、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企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明;

  第十八条 学校应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

  校长是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德育主任、年级主任应履行本校、本年级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管理责任,班主任应履行本班级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直接责任。

  学校应建立防范工作责任分区和巡查制度;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教育,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应公开学校防治校园暴力和欺凌工作机构和举报电话;对暴力和欺凌行为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及时处置突发校园暴力和欺凌事件,并做好未成年人信息保护工作。

  学生欺凌主要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行为

  1.以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方式侵犯他人身体或恐吓威胁他人;

  5.通过网络或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受理: 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教职工发现、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举报的疑似学生欺凌事件进行受理。收到疑似学生欺凌事件的报告后,学校应在法治副校长的指导下,认真询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欺凌学生姓名和实施欺凌行为学生姓名、人数等有关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对事件性质作出初步判断,由校长召集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启动调查认定工作,并通知当事学生监护人。

  调查: 对初步判断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按照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由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

  (1)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应对涉事学生及其所在班级的教师和相关学生分别展开调查;

  认定: 对疑似学生欺凌事件线索和苗头认真核实、综合研判,准确认定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并就事件事实、调查过程、处置结果等形成报告。

  (2)结合与行为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素包括主观(行为主体、主观意图等)和客观(行为的具体方式、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两个方面;

  (3)在对各因素进行全面、充分地评估和审议后,委员会委员通过投票表决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该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作出认定,同时评判其严重程度。

  报告: 处置学生欺凌事件后,需撰写详细事件报告,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2)调查过程:包括调查主体、调查时间、调查经过;(3)认定结论:包括事件性质(是否构成学生欺凌)、严重程度、对欺凌者的处置结论等。

  归档: 建立学生欺凌事件“一案一档”台账管理,详细记录涉事学生信息及案事件起因、经过、造成后果和调查处置过程、处理结果等。

  ①事件基本信息:包括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姓名、年级、班级等;

  ①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的建立、维护和更新工作,确保台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做到“一案一档”;

  ②妥善保管学生欺凌事件处置相关的所有资料,不得随意外传,未经学校许可不得随意调阅。

  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1)对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2)对于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确保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3)对于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中小学每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用好开学重要时段,每学年面向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学生至少开展一次心理健康测评,建立“一生一策”心理健康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和性骚扰工作机制,采取措施预防并禁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对学生实施以下行为: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

  第二十条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应遵循多方参与、标本兼治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家校联动、社会参与、部门协作的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

  (一)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培养学生预防溺水的安全意识,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培训,提高学生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的能力和自救能力,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教育学生遇到同伴溺水时应及时呼救以寻求成年人帮助,向溺水者抛掷救生圈、木棍、木板等救生工具,不可以擅自下水施救;

  (二)出现学生未按时到校、学校提早或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在溺水风险较高时段节假日和寒暑假要及时提醒学生监护人,共同做好预防溺水工作。

  (三)加强校园内溺水隐患排查,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明确相关负责人;加强教育教学期间安全管理,严禁学生擅自游泳;组织学生参加有溺水风险的社会实践活动时,制定预防溺水工作预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落实《中小学实验室规程》,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要对实验室管理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培训),落实学生进实验室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准入制度;建立教育培训档案;规范仪器设备和药品管理;严格落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和危险废物处置的规范化管理;因地制宜,会同属地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保等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方案。

  (二)师生及其他各类人员在未得到安全准入的条件下进入实验室(实训场所)开展实验活动;

  (三)未建立实验室(实训场所)重要危险源(包括各类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有毒有害化学品,各类易燃、易爆、有毒、窒息、高压等危险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风险管控方案;

  (四)操作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时,未事先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制定相应防护措施;

  (五)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建设、使用、转让涉及重要危险源实验室(实训场所)或设备;

  (七)在实验室(实训场所)内使用超出其安全许可范围的实验材料、设备或进行超出其安全等级的实验活动;

  (八)未按法律和法规及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落实重大设施设备(包括危险化学品贮存室,危废贮存室,备案生物实验室,涉源场所,特种设备等)定期环评、检测、监测、维保;

  (九)实验室(实训场所)内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大量使用危险气体且无气体浓度报警措施或通风设施不合格;超规使用危险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水、电、气、热及设施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按时进行检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发现老化或损毁等安全风险隐患,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无力解决或无法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书面报告上级主管单位或其他有权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现场安全防范。

  第二十四条 寄宿制学校应建立寄宿制学生安全管理制度;专门配备宿舍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宿舍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夜间宿舍巡查不少于两次;确保教室、宿舍、楼道、楼梯等场所的照明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安防视频监控管理系统;中小学校按要求覆盖所有重点部位,幼儿园实现公共活动区域全覆盖,并与属地公安、教育行政部门联网;建立安防视频监控值班监看、信息保存、调用调取、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安防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应达到法定时长;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与属地接警平台联网,每月至少测试一次。有条件的学校,可探索使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赋能校园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成立活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物资设备,配齐安全、医护等管理保障人员,提前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一)举办活动应成立活动安全领导小组,制定校外活动方案及应急预案;提前设计活动方案,做好行前各项安全准备;校外活动内容应符合活动管理要求;应为参与校外活动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二)设计的活动方案应详实、明确,包括安全教育内容,适合学生年龄、心理特点和身体状况。不安排学生参加高危险性或接触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活动;不参加商业、宗教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举办活动地点、路线选取应符合实际。活动地点应符合教学目标和内容,考虑路程远近、学生体力和活动地点的安全性;活动路线应考虑路况、出行方式和交通环境;活动地点选定后应提前对周边环境和交通路线进行实地勘察。

  4.组织学生参加境外研学旅行要遵守教育部《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有关要求。

  1.大型活动需要占用公用道路的,应报辖区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并请求协助维持秩序;

  4.召开行前教师工作会议,明确随行工作人员任务和安全职责,熟悉应急预案;

  5.对学生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应急避险措施教育,明确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

  8.准备简易急救药品,有关人员通讯录和紧急救助工具; 9.根据需要做好医疗、消防、保卫、交通、照明、通讯等保障工作。

  2.随车教师应随时注意学生安全及车辆状况,如发现异常,立即就地采取必要应对措施;

  4.住宿时注意防火、防盗,掌握逃生路线.饮食注意清洁卫生,预防食物中毒;

  6.禁止学生接近海滨、深潭、急流、密林、陡崖等潜藏危险的地域,对游乐场器材设备注意使用规则和安全要求;

  7.发生意外伤害事件立即进行紧急救护,情况严重者,尽快就近送医院治疗,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立即通知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未按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勤、擅自离校以及身体和心理异常学生情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和校内相关负责人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日常和课间活动的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上下楼道顺序,安排专门人员值班巡查,防止拥挤、踩踏、伤害事故发生;加强对后勤维修工具、食堂厨房用具和体育器械等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合法用工及内部人员矛盾排查调处和背景审查制度。学校领导要定期与教职工(含劳务用工人员)开展谈心谈话,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状况;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和内部矛盾排查;教职工和外聘人员每年要进行身份核查和背景审查。

  第三十条 学校按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兼职卫生保健教师;寄宿制学校和学生人数600人以上的学校应设置卫生室,其他学校设置保健室;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遇疑难病症应及时送医救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开展学生体检和心理健康排查,依法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经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并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监护人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发现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及时告知监护人。加强对单亲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注,通过经济援助、心理辅导等方式,防范因家庭因素导致的安全风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晨检、午检、因病缺勤登记追访、日常通风消毒、免疫规划管理、疫情报告、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做好登记和报告工作;积极配合疾控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控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组织网络安全培训,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安全工作值班值守,定期开展网络系统安全监测管理与检查维护,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一)门户网站和信息系统须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定,完成定级、备案等工作,定期开展测评整改,修改网站管理密码,并留存安全审查日志,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门户网站不得链接企业网站,不得发布商业广告,不得在网页中设置或植入商品、商业服务的二维码。

  (二)建立先审核后发布工作制度,指派专人对文字和图片信息进行审核,不得发布不利于国家稳定、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易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

  (三)学校应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信息实施特殊保护收集处理儿童个人信息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严格控制儿童信息访问和管理权限;除法律法规要求和监护人约定,不得披露儿童信息;未经儿童监护人及本人同意,不得将儿童的数字画像用于商业用途。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校园安全员培训、日常安全管理、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等情况,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将场地出租出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商业广告进入校园,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积极促进家校社有效协同,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协助开展安全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为学校购买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配合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校园周边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学校应配合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职责重点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秩序。

  第四十条 学校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学后,应开展新生入学安全教育,帮助新生及时了解学校安全制度规定;认线”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通过渐进式安全教育,在幼儿园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对学生的基本安全知识与技能的普及任务,确保学生掌握与年龄阶段相适应的基本安全知识、避险逃生能力以及自救互救技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实训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教育。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重点针对国家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用电安全、用火安全、网络安全和防溺水、防踩踏、防侵害、防欺凌、防意外伤害、防暴恐袭击、防黑恶势力渗透、防极端天气、防自然灾害等可能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使学生掌握学会识险避险、自护自救等基本防范技能和自救、互救、逃生能力。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建设专门的安全宣传教育体验教室,配备多个主题的安全体验设施设备,组织学生开展体验式学习,增强安全教育实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博物馆、体验馆等资源,组织学生开展参观、宣传教育和实训体验活动;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5·12”防灾减灾日、“5·25”心理健康日、“6·26”禁毒宣传教育日、“11·9”消防日、“12-2’交通安全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节点,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主题教育。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开展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疏散演练,中小学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幼儿园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在校生较多的城镇中小学、农村寄宿制学校要适当增加演练次数。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将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学分;对新入职教师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保安员开展安全保卫和应急处突专业训练;提高教职员工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护自救、避险逃生能力。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结合本校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救护进校园活动,令应急救护、安全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惠及师生帮助师生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开展家校安全共育活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安全教育主题家长会,明确学生监护人的安全监管职责;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向学生及监护人推送交通安全、用火安全、用电安全、防暑、防溺水、防高坠、防欺凌、防性侵、网络信息、社会交往、社会实践、饮食卫生等安全知识,引导监护人履行义务,对子女做好家庭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关心关注子女身心健康,支持配合学校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与属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学校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学校应接受属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对应急工作的指导和预案衔接。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遇突发安全事件按规定第一时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属地政府上报相关信息,杜绝瞒报、谎报、漏报、迟报。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安全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管理;在相关专业部门指导下,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发布信息,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社会关切。

  第五十四条 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属地政府支持下,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师生和学校安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治安案件等突发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援、救助和防护,第一时间救治受伤学生,对学生开展心理干预辅导,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应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结合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障机制,及时实施救助;严防借学生伤害事故,围堵学校、殴打教职工、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

  (一)按学校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医疗救助、信息(舆情)管理,后勤保障、家属接待、学校维稳等功能小组迅速启动运行;

  (二)校长或党组织书记第一时间到位,重大事故发生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电话报告,后续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三)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学生监护人,做好照应、安抚和协助工作,过程中需有理、有节、有据;

  (四)公安执法机关到来前,保护事件现场,保留必要现场证据;保留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检笔录、相关证人陈述等证据;

  (五)调取视频监控寻找目击证人,有针对性地收集证言,大范围调研与伤者有接触的老师和学生证言,按时间、地点、参与者或目击者、具体行为等要素了解事件全貌,推断事件发生原因和过程;

  (六)校内统一口径,明确事故说明内容,稳定校内师生情绪,做好事故通报、心理疏导、教学恢复等工作,严控舆情发展,密切关注网络动态;

  (七)事故处理策略:查清事实、依靠法律、政府协调,保险保障;解决矛盾纠纷程序:协商、调解、诉讼;

  (八)依靠属地党委和政府,按事件发生时间还原事件真相,接受属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处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发生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安全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组应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造成的后果,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做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

  第五十九条 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不整改或不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或行政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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